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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24
【法规编号】 43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事业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权征收补偿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土地征收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兴办之交通事业。但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3 条
  
  需用土地人因兴办交通事业,依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就需用之空间范围征收取得地上权者,其需用空间范围,以事业必需之范围为限。
  
  第 4 条
  
  地上权之征收补偿费,依下列规定计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权补偿费等于征收补偿地价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补偿率 (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权补偿费等于征收补偿地价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补偿率 (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并拆迁时,其补偿比照本条例征收土地改良物之规定办理。
  
  第 5 条
  
  交通事业依本条例征收取得之地上权,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于附表一补偿率对应之级距自低限为起点以上全部登记地上权;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附表二补偿率对应之级距自浅限为起点以下全部登记地上权。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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