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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台中图书馆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台中图书馆 (以下简称本馆) 隶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第 3 条
  
  本馆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采编课:图书之选购、征集、分类、编目、登记及编印目录、索引等事项。
  
  二阅典课:图书资料、地方文献之阅览、典藏及出借等事项。
  
  三推广课:策划及执行图书馆利用教育、相关艺文活动之研究与推广及读书会辅导业务等事项。
  
  四参考课:参考谘询服务与资料之征集、剪辑、整理及馆际合作等事项。
  
  五视听教育课:视听教育资料之搜集、整理、保管、出借、展演、空中图书馆之钱制、推广及视听器材之管理应用,多媒体资料之制作及交换等事项。
  
  六辅导课:策划辅导各级公共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办理各项人才培育训练及刊物出版业务。
  
  七秘书室:研考、文书、档案、印信、庶务、财产管理、房舍保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课、室之事项。
  
  第 4 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置副馆长一人,襄理馆务。
  
  第 5 条
  
  本馆置研究员、副研究员、课长、室主任、专员、技士、辅导员、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前项研究员、副研究员、辅导员,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本馆置助理辅导员,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 6 条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管设黎明分馆,置分馆长一人;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馆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馆订定,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第五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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