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18
【法规编号】 43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电信事业配合广告物主管机关停止广告物登载之电信服务实施办法


  第 1 条
  
  为规范电信事业配合广告物主管机关依电信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停止提供广告物登载之电信服务,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事业,系指以经营电信服务供公众使用,并经交通部发给特许或许可执照之事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物主管机关依广告物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 4 条
  
  广告物主管机关停止广告物登载之电信服务时,应制作停止广告物登载之电信服务处分书 (格式如附件) ,载明所查获确定违反电信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之违规事实、电话号码、电信服务种类、处分停止电信服务期间等,送达受处分人,并通知电信事业执行停止广告物登载之电信服务。
  
  (备注:附件请参阅交通部公报第 32 卷 3 期 16 页)
  
  第 5 条
  
  电信事业依据广告物主管机关通知执行停止广告物登载之电信服务,如被停止服务之用户向电信事业提出异议或诉愿时,电信事业应即叙明收受日期,转陈原处分机关或诉愿受理机关。
  
  第 6 条
  
  电信事业应指定专责单位或设置受理窗口,负责处理有关违反电信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之案件,并于处理完毕后十天内,将处理情形函覆作成该行政处分之广告物主管机关。
  
  ┌──────────────────────────────┐
  
  │广告物主管机关表:│
  
  ├──────┬───────────────────────┤
  
  │一张贴广告│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
  
  ││省 (市) 为省 (市) 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
  
  ││府。│
  
  ├──────┼───────────────────────┤
  
  │二招牌广告│主管建筑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为建设厅,在│
  
  ││直辖市为工务局,在县 (市)(局) 为工务局或建设│
  
  ││局,未设工务局或建设局者,为县 (市)(局) 政府│
  
  ││。│
  
  ├──────┼───────────────────────┤
  
  │三树立广告│主管建筑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为建设厅,在│
  
  ││直辖市为工务局,在县 (市)(局) 为工务局或建设│
  
  ││局,未设工务局或建设局者,为县 (市)(局) 政府│
  
  ││。│
  
  ├──────┼───────────────────────┤
  
  │四游动广告│交通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省 (市) 为主管│
  
  ││厅、处、局;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
  
  │备注:│
  
  │ (一) 省 (市) 政府:台湾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
  
  │ (二) 县 (市) 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义│
  
  │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北县政府、宜兰县政│
  
  │府、桃园县政府、新竹县政府、苗栗县政府、│
  
  │台中县政府、彰化县政府、南投县政府、云林│
  
  │县政府、嘉义县政府、台南县政府、高雄县政│
  
  │府、屏东县政府、花莲县政府、台东县政府、│
  
  │澎湖县政府、金门县政府、连江县政府│
  
  ││
  
  └──────────────────────────────┘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