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18
【法规编号】 43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动员实施阶段国军机动运输及军品运补交通管制办法

[接上页]

  交通管制站 (哨) 于管制路线上,发现障碍时,应即协调公路调节站及有关单位迅速予以排除。
  
  第 12 条
  
  联合运输指挥处,依军事运输需要,协同管制台铁实施铁路运输作业。并负责协调交通机关抢修遭破坏之铁道及设施。
  
  第 13 条
  
  海军总部、空军总部依需求完成整补计划,凡经核定之水运、空运任务,其航线、时间,非经核准不得临时变更。
  
  第 14 条
  
  担任重要港口、机场、桥梁隧道与铁道守护之部队、宪兵、警察机关及民防团队,应兼负交通管制勤务,并接受地区联合运输指挥处之指挥督导。
  
  第 15 条
  
  联合运输指挥部、各联合运输指挥处及各运输指挥组相互间通信,由国防部就军事及公、民营之通信设施,统一规划建立及运用。
  
  第 16 条
  
  联合运输指挥部、各联合运输指挥处及各运输指挥组于动员实施阶段终止时解散之。
  
  第 17 条
  
  本办法相关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