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交通管制站 (哨) 于管制路线上,发现障碍时,应即协调公路调节站及有关单位迅速予以排除。 第 12 条 联合运输指挥处,依军事运输需要,协同管制台铁实施铁路运输作业。并负责协调交通机关抢修遭破坏之铁道及设施。 第 13 条 海军总部、空军总部依需求完成整补计划,凡经核定之水运、空运任务,其航线、时间,非经核准不得临时变更。 第 14 条 担任重要港口、机场、桥梁隧道与铁道守护之部队、宪兵、警察机关及民防团队,应兼负交通管制勤务,并接受地区联合运输指挥处之指挥督导。 第 15 条 联合运输指挥部、各联合运输指挥处及各运输指挥组相互间通信,由国防部就军事及公、民营之通信设施,统一规划建立及运用。 第 16 条 联合运输指挥部、各联合运输指挥处及各运输指挥组于动员实施阶段终止时解散之。 第 17 条 本办法相关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