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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正工程司│荐派│三八│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荐派第八职│ ││││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二内十二人得列简派。│ ├─────┼─────┼───┼──────────────┤ │视察│荐派│四││ ├─────┼─────┼───┼──────────────┤ │分析师│荐派│四││ ├─────┼─────┼───┼──────────────┤ │副工程司│荐派│四六││ ├─────┼─────┼───┼──────────────┤ │专员│荐派│一四││ ├─────┼─────┼───┼──────────────┤ │设计师│荐派│三││ ├─────┼─────┼───┼──────────────┤ │帮工程司│荐派│四五││ ├─────┼─────┼───┼──────────────┤ │科员│委派或荐派│三一││ ├─────┼─────┼───┼──────────────┤ │工程员│委派或荐派│二九││ ├─────┼─────┼───┼──────────────┤ │助理工程员│委派│三│内一人得列荐派。│ ├─────┼─────┼───┼──────────────┤ │设计员│委派│二││ ├─────┼─────┼───┼──────────────┤ │办事员│委派│六││ ├─────┼─────┼───┼──────────────┤ │书记│委派│五│内一人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人│主任│荐任至简任│一││ │├───┼─────┼───┼──────────────┤ ││专员│荐任│二││ │事├───┼─────┼───┼──────────────┤ ││科员│委任或荐任│三││ │├───┼─────┼───┼──────────────┤ │室│助理员│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一人与政│ │││││风室助理员一人,合并计给) │ ├─┼───┼─────┼───┼──────────────┤ │会│会计主│荐任至简任│一││ ││任││││ │├───┼─────┼───┼──────────────┤ ││科长│荐任│二││ │计├───┼─────┼───┼──────────────┤ ││专员│荐任│二││ │├───┼─────┼───┼──────────────┤ ││科员│委任或荐任│三││ │室├───┼─────┼───┼──────────────┤ ││办事员│委任│一││ ├─┼───┼─────┼───┼──────────────┤ │政│主任│荐任至简任│一││ │├───┼─────┼───┼──────────────┤ ││专员│荐任│一││ │风├───┼─────┼───┼──────────────┤ ││科员│委任或荐任│一││ │├───┼─────┼───┼──────────────┤ │室│助理员│委任│一││ ├─┴───┴─────┼───┼──────────────┤ │合计│三○二││ ││(二四)││ ├─┬─────────┴───┴──────────────┤ │附│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注│二现职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 第 13 条 本局及工程处于营运验收完成并移交营运管理机构后裁撤之。 第 14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5 条 本规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