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高速铁路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

[接上页]

  ├─────┼─────┼───┼──────────────┤
  
  │正工程司│荐派│三八│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荐派第八职│
  
  ││││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二内十二人得列简派。│
  
  ├─────┼─────┼───┼──────────────┤
  
  │视察│荐派│四││
  
  ├─────┼─────┼───┼──────────────┤
  
  │分析师│荐派│四││
  
  ├─────┼─────┼───┼──────────────┤
  
  │副工程司│荐派│四六││
  
  ├─────┼─────┼───┼──────────────┤
  
  │专员│荐派│一四││
  
  ├─────┼─────┼───┼──────────────┤
  
  │设计师│荐派│三││
  
  ├─────┼─────┼───┼──────────────┤
  
  │帮工程司│荐派│四五││
  
  ├─────┼─────┼───┼──────────────┤
  
  │科员│委派或荐派│三一││
  
  ├─────┼─────┼───┼──────────────┤
  
  │工程员│委派或荐派│二九││
  
  ├─────┼─────┼───┼──────────────┤
  
  │助理工程员│委派│三│内一人得列荐派。│
  
  ├─────┼─────┼───┼──────────────┤
  
  │设计员│委派│二││
  
  ├─────┼─────┼───┼──────────────┤
  
  │办事员│委派│六││
  
  ├─────┼─────┼───┼──────────────┤
  
  │书记│委派│五│内一人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人│主任│荐任至简任│一││
  
  │├───┼─────┼───┼──────────────┤
  
  ││专员│荐任│二││
  
  │事├───┼─────┼───┼──────────────┤
  
  ││科员│委任或荐任│三││
  
  │├───┼─────┼───┼──────────────┤
  
  │室│助理员│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一人与政│
  
  │││││风室助理员一人,合并计给) │
  
  ├─┼───┼─────┼───┼──────────────┤
  
  │会│会计主│荐任至简任│一││
  
  ││任││││
  
  │├───┼─────┼───┼──────────────┤
  
  ││科长│荐任│二││
  
  │计├───┼─────┼───┼──────────────┤
  
  ││专员│荐任│二││
  
  │├───┼─────┼───┼──────────────┤
  
  ││科员│委任或荐任│三││
  
  │室├───┼─────┼───┼──────────────┤
  
  ││办事员│委任│一││
  
  ├─┼───┼─────┼───┼──────────────┤
  
  │政│主任│荐任至简任│一││
  
  │├───┼─────┼───┼──────────────┤
  
  ││专员│荐任│一││
  
  │风├───┼─────┼───┼──────────────┤
  
  ││科员│委任或荐任│一││
  
  │├───┼─────┼───┼──────────────┤
  
  │室│助理员│委任│一││
  
  ├─┴───┴─────┼───┼──────────────┤
  
  │合计│三○二││
  
  ││(二四)││
  
  ├─┬─────────┴───┴──────────────┤
  
  │附│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注│二现职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
  
  第 13 条
  
  本局及工程处于营运验收完成并移交营运管理机构后裁撤之。
  
  第 14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5 条
  
  本规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