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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害纠纷裁决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公害纠纷处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害纠纷裁决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左列事项:
  
  一公害纠纷所生损害赔偿事件之裁决。
  
  二公害纠纷调处委员会管辖之指定。
  
  三公害纠纷原因及责任鉴定之委讬。
  
  四公害纠纷事件裁决费、鉴定费及证据调查费之计算及收取。
  
  五其他有关公害纠纷裁决之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专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应具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资格;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署长遴选具有环境保护、法律、医学或相关专门学识、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报请行政院核定后聘兼之。
  
  本会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聘得连任。
  
  第 4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会议之决议,除本法及本法施行细则另有规定外,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5 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
  
  第 6 条
  
  本会置技正、专员、技士、科员,并得雇用雇员。
  
  第 7 条
  
  本会委员出缺时,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署长补提人选,报请行政院核定后聘之。
  
  第 8 条
  
  本会委员之解聘,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署长报请行政院核定后解聘之。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职称 │官等│员额│备考 │
  ├────┼──┼──┼───────────────────┤
  │主任委员│简任│一 │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
  │ │ │ │表之十一 (部会处局署) ”未规定前,暂以│
  │ │ │ │简任第十二职等办理。 │
  ├────┼──┼──┼───────────────────┤
  │委员 │聘兼│– │ │
  ├────┼──┼──┼───────────────────┤
  │秘书 │ │ │ │
  ├────┼──┼──┼───────────────────┤
  │技正 │荐任│一? │ │
  ├────┼──┼──┼───────────────────┤
  │专员 │荐任│一 │ │
  ├────┼──┼──┼───────────────────┤
  │技士 │委任│一? │ │
  ├────┼──┼──┼───────────────────┤
  │科员 │ │ │ │
  ├────┼──┼──┼───────────────────┤
  │雇员 │ │一 │ │
  ├────┼──┼──┼───────────────────┤
  │ │ │五 │ │
  │合计 │ │– │ │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 (部会处局署) ”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除委员外,其余兼任人员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编制内人员派兼。
  
  第 10 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出席会议人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审查费及交通费。
  
  第 11 条
  
  本会对外公文,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本会行文:
  
  一依照署定办法督导执行事项。
  
  二报署核准事项。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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