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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29
【法规编号】 43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考试及格人员辅导联系办法


  第 1 条
  
  考试院 (以下简称本院) 为辅导联系考试及格人员,特依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及格人员,系指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及格人员及应予分发任用之特种考试及格人员。
  
  第 3 条
  
  考选部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及应予分发任用之特种考试及格人员放榜后,应于册报时将及格人员简历及成绩清册一份,函送本院秘书处。
  
  第 4 条
  
  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简称分发机关) 应将考试及格人员分发情形函知本院秘书处,以便办理辅导联系及追踪查询任职情形,并分别登记之。
  
  分发机关编印之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及格人员选用名册及注销列册人员名单,应函送本院秘书处。
  
  分发机关之考试及格人员分发月报表,应按月函送本院秘书处。经分发而未报到任职者,或分发后改分发者,应注明原因。
  
  第 5 条
  
  各机关于考试及格人员分发报到期满两星期内,应将报到派职情形,函送本院秘书处。
  
  第 6 条
  
  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任用,如有陈情案件,应审慎妥善处理,其案情复杂者,得派员深入了解,并协助解决之。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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