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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28
【法规编号】 43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所属金融保险事业机构雇员升等考试规则


  第 1 条
  
  行政院所属金融保险事业机构 (以下简称各机构) 雇员升等考试,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各机构现职雇员或相当职务之人员,任现职满三年,最近一年内未受记过以上之处分,并具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者。
  
  二普通检定考试相关类科及格者。
  
  三支雇员或相当职务之人员最高薪满一年者。
  
  第 3 条
  
  本考试类科及应试科目依附表之规定。
  
  第 4 条
  
  本考试以笔试行之,其成绩以各科成绩平均计算,考试科目有一科为零分或笔试平均成绩不满五十分者,不予及格。
  
  现职人员最近三年考核成绩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绩得并入本考试之总成绩计算,比重为百分之三十。笔试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合并计算为总成绩。
  
  前项考核成绩并入本考试之总成绩计算时,应以报名截止前最近连续三年之年终考核成绩为准。另予考核考绩不予采计。
  
  最近三年年终考核成绩未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笔试成绩为总成绩。
  
  第 5 条
  
  本考试以考试总成绩满六十分为及格。
  
  前项及格标准如认有变更之必要时,应经主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 6 条
  
  本考试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
  
  第 7 条
  
  本考试组织主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得由考选部委讬有关机关办
  
  理。
  
  第 8 条
  
  本考试办理完毕后,试务机关应将考试办理经过连同关系文件,送请考选部转报考试院备案,并发给及格证书。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得由各机构视业务需要,依考试成绩升补各该机构助员或相当职务人员。
  
  第 10 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法规之规定。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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