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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21
【法规编号】 43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生必需品短缺时期配给配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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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条
  
  配给、配售物资存量准备之目标如下:
  
  一食米:二至三个月安全存量。
  
  二食用盐:二至三个月安全存量。
  
  三食油:
  
  (一) 成品:一个月安全存量。
  
  (二) 原料:一至二个月安全存量。
  
  四炊爨用燃料:其中液化石油气之安全存量为前十二个月之平均销售量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数量。
  
  前项配给、配售所需各项民生必需物资,应由各物资供应机关 (构) 依规定纳入年度物资经济动员准备方案及各相关分类动员准备计划内规划准备之。
  
  第 13 条
  
  国军及其军勤人员实物配给作业,由国防部规划办理。
  
  第 14 条
  
  配售之实施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实施时机:由主管机关依状况协调有关机关,决定全面或局部实施,经报奉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二配售物资之申请:直辖市政府及县 (市) 政府,依据辖区户口资料及配售数量标准,向各相关物资供应机关 (构) ,办理配售物资之申请。
  
  三配售物资之运储:
  
  (一) 由各相关物资供应机关 (构) ,分区开设供应站;前款之物资申请单位应自备运输工具,向各物资供应站领取,再转运至各配售站接收、储存及配售。
  
  (二) 液化石油气按平时供销作业方式办理。
  
  四公告及配售凭证之分送:各配售站遵照上级规定,办理配售公告,并同时将配售凭证交由村、里长逐户分送。
  
  五配售物资之价格:各类配售物资之价格,由各物资供应机关 (构) 报请民生必需品配给、配售指导委员会核定后,统一公告之。
  
  六配售作业:
  
  (一) 各住户按公告配售之时地,持户口名簿 (驻华外交人员、商务代表、外侨及其眷属等,持有关证明文件) 及配售凭证 (纪录表) ,至指定配售站,按规定项量计价配购。每户每月以配购一至三次 (液化石油气每月配购一次) 为原则,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行配售。
  
  (二) 配售作业之实施,由直辖市政府及县 (市) 政府列入年度民生必需品配给、配售准备计划内规划之。
  
  (三) 实施配售期间,遇有未于本办法规定者,应依其他相关法令办理之。
  
  七货款结清:各配售执行机关于申请配售物资时,应将上次申购物资之价款全数结清,再提领下次所需配售之物资。
  
  八安全防护:由乡、镇、市、区公所配售小组于实施配售作业时,统一协调规划全盘安全防护事宜。
  
  第 15 条
  
  实施配售期间,除配售外,得依法禁止民生必需品之买卖及囤积居奇。
  
  第 16 条
  
  实施配售时,对不敷配售使用之物资及场所,得依法实施临时征购或征用。
  
  第 17 条
  
  实施配售期间,对不敷配售使用之民生必需品,得以代用品或减量供应之。
  
  第 18 条
  
  解除配售,应由主管机关报奉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第 19 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各级机关 (构) 列入年度施政计划办理;非公务预算单位则报由上级机关编列之。
  
  第 20 条
  
  本办法之实施,由各机关 (构) 纳入年度民生必需品短缺时期配给、配售准备计划内规划办理;必要时,应配合主管机关实施演练。
  
  第 2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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