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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9 条 专门委员、正工程司、秘书、副工程司、视察、专员、帮工程司、科员、工务员、助理工务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机务士、司机、文书士、事务士、各承主管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并各就所承办业务负其类任。 第 20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局长核定施行。 第 21 条 各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2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组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请核定。 第 23 条 本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4 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以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组织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5 条 本细则报请交通部核定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