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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暨国有耕地放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公地放领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任务如左: 一公有山坡地放领事项之审议。 二国有耕地放领事项之审议。 三其他依法办理之公地放领事项之审议。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内政部常务次长兼任,委员六人,由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各指派代表一人兼任之。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内政部地政司司长兼任,综理会务;办事人员三至五人,由内政部地政司人员兼任。 第 5 条 本会视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之。 第 6 条 本会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一般提案,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议决,涉及准否放领之提案,有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议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本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 7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公产管理机关或与公地放领业务有关机关派员列席说明。 第 8 条 本会决议事项应作成纪录,由内政部函送公产管理机关办理。 第 9 条 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酌支交通费。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