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07
【法规编号】 43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平洋认证合作组织多边相互承认协议(译)


  1
  
  PAC 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LA)
  
  一本协议以依据太平洋认证合作组织相关规则及程序之评估结果为基础。
  
  二本协议之参加者为认证机构 (参加机构统称为MLA小组) 。
  
  三每个参加机构应:
  
  1 维持符合 ISO/IEC Guide 61 及相关 PAC诠释文件。
  
  2 确保所有已认证之品质系统评鉴及验证/登录机构符合 ISO/IEC
  
  Guide62 及相关 PAC诠释文件。
  
  四每个参加机构应:
  
  1 承认其他系统之运作-本协议所定义之计划-与其本身之运作同等。
  
  2 鼓励及促进采信于承认范围内,参加机构认证之机构所核发之符合性证书,并视同与其自身已认证机构具相同之基础。
  
  五每个参加机构应:
  
  1 调查参加机构来自其已认证机构所核发认证计划内符合性证书之所有抱怨案件;
  
  2 尽速通知所有其他参加机构有关系统运作或其认证计划中已发生或将发生之任何重要变更之状况;
  
  3 适当贡献参与 MLA小组之工作;
  
  4 适当参加技术委员会及 MLA小组之会议;
  
  5 提供 MLA小组会员及申请者认证计划之评估、再评估及追查所需之稽核员/评审员;
  
  6 与其他认证机构合作使 MLA得以扩大;
  
  7 以保密及专业态度使用所有讯息。
  
  六依据相关规则及程序,如果同意运作系统之其他认证机构参加本协议,则该新加入之认证机构应于 MLA签署单 (本协议附录 B) 签署,并经 PAC主席适当授权。新签署者应增列于签署者清单 (本协议附录 A) 。本协议参加者扩大其认证计划时亦应遵照相同程序办理。
  
  七如果参加机构因任何理由希望退出本协议,该机构应至少于事前三个月透过 MLA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本协议之其他参加机构。一机构之退出或认证计划内容之改变,皆应适当的修订签署者清单 (附录 A) ,每一次修订后之签署者清单 (附录 A) 应由 PAC主席副署。
  
  八本多边相互承认协议之任何修正均应经 PAC大会通过。
  
  九本协议包括十项条文及列出各参加机构及其认证计划内容之附录 (附
  
  录 A) 及各参加机构之签署单 (附录 B) 。
  
  一○本协议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