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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申请书。 二载明必须变更信讬条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讬条款变更案及新旧对照表。 四变更后之信讬事务计划书及收支预算书。 第 13 条 受讬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辞任者,应向本会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 二辞任理由书。 三记载信讬事务及信讬财产状况之文件。 四有关新受讬人选任之意见。 第 14 条 委讬人、信讬监察人或受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解任受讬人者,应向本会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 二申请解任理由书。 三有关新受讬人选任之意见。 第 15 条 受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会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因申请或依职权将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条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当致信讬财产发生损害者。 三违反信讬本旨处分信讬财产者。 四违反受讬人义务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 16 条 受讬人职务解除或任务终了,或遗嘱指定之受讬人拒绝或不能接受信讬者,本会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申请或依职权选任新受讬人。 第 17 条 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选任新受讬人者,应向本会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 二原受讬人职务解除、任务终了或拒绝或不能接受信讬之证明文件。 三有关新受讬人选任之意见。 四新受讬人履历书及愿任同意书。 第 18 条 信讬监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五十六条规定请求就信讬财产给予报酬者,应向本会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报酬请求书。 二有关职务繁简证明文件。 三有关信讬财产状况文件。 本会对于前项请求,应通知受讬人于十五日内表示意见。 本会同意第一项请求者,应通知受讬人履行。 第 19 条 信讬监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辞任者,应向本会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 二辞任理由书。 三事务处理报告书。 四有关新信讬监察人选任之意见。 第 20 条 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解任信讬监察人者,应向本会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 二申请解任理由书。 三有关新信讬监察人选任之意见。 第 21 条 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申请选任新信讬监察人者,应向本会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 二原信讬监察人职务解除、任务终了或拒绝或不能接任之证明文件。 三有关新信讬监察人选任之意见。 四新信讬监察人之履历书及愿任同意书。 第 22 条 信讬关系存续中受讬人变更者,新受讬人除本会依第十六条规定选任者外,应检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会申请受讬人许可: 一履历书。 二身分证明文件。 三其他相关文件。 第 23 条 第五条 至第七条之规定,于受讬人变更之情形,准用之。 本会驳回前条申请者,应依第十六条规定选任新受讬人。 第 24 条 本会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命受讬人就信讬事务及信讬财产状况提出报告,并得随时派员检查。 本会对前项提出之报告或检查结果,认有保全信讬财产或导正信讬事务之必要者,得命受讬人提供相当之担保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 第 25 条 公益信讬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会应通知委讬人、信讬监察人及受讬人于十五日内表示意见。逾期不表示或虽表示而无正当理由者,本会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撤销其许可或为其他必要处置: 一违反设立许可条件或监督命令。 二为有害公益之行为。 三连续三年不为活动。 第 26 条 公益信讬因信讬行为所定事由发生,或因信讬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灭者,受讬人应依本法第八十条规定,于消灭后一个月内,将消灭之事由及年月日,向本会申报。 第 27 条 公益信讬关系消灭时,受讬人应作成下列文件,并于取得信讬监察人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本会申报: 一信讬事务处理报告书。 二结算书。 三有关信讬财产之归属及其相关意见。 第 2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