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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30
【法规编号】 43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部编国民小学生活与伦理、常识、音乐、美术四科教科书交由书局印行实施办法


  第 1 条
  
  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部编国民小学生活与伦理、常识、音乐、美术四科教科书,自五十七学年度起,交由书局共同印行,其有关事项,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 2 条
  
  部编国民小学生活与伦理、常识、音乐、美术四科教科书 (以下简称部编四科教科书) 共计三十二册,详细书目如次:
  
  生活与伦理第一-十二册 (供一至六学年使用,每学期一册)
  
  常识第一-四册 (供一至二学年使用,每学期一册)
  
  音乐第一-八册 (供三至六学年使用,每学期一册)
  
  美术第一-八册 (供三至六学年使用,每学期一册)
  
  第 3 条
  
  部编四科教科书,交由书局印行,其参加印行资格为:依据五十一年公布“国民学校课程标准”编辑国民学校各科教科用书,送经国立编译馆审定,并于五十六学年度核价公布有案,及印行国立编译馆所编国民学校各科教学指引,且持有营业登记证,出版业登记证及最近纳税证明卡之书局。
  
  承办书局于合约期满后,本部得视实际需要及其出版教科书实绩予以增减之。
  
  第 4 条
  
  部编四科教科书之每年需要印制数量,印制规格及售价由本部核定。
  
  第 5 条
  
  承办书局须与本部签订合约,有效期间为一年,期满得续订,合约中包括左列各项:
  
  一承办印制教科书之种类。
  
  二各种教科书之至低限度印制数量及每册之定价。
  
  三版本式样及印制规格。
  
  四发排印制校对各种手续与时限。
  
  五其他有关印行业务事项。
  
  承办书局不依合约履行其义务时,本部得撤销其承办之权利。
  
  第 6 条
  
  承办书局须本企业精神自力经营,不得以承办本教科书向本部提出借贷款项或其他特惠之请求。
  
  第 7 条
  
  各种部编教科书原稿,由国立编译馆编订,由承办书局据以排印,不得变更。
  
  第 8 条
  
  承办书局对于印制事宜,须依照本部规定之进度表办理,务期迅速确实,本部并得随时派员考查,如有稽延或不按照规格印制,影响供应时,本部得解除合约,其损害应由承办书局赔偿之。
  
  第 9 条
  
  各种部编本教科书印制完成后,国立编译馆认为须加改正补充时,得交承办书局印制修订表或勘误表,印附书后,承办书局应依据办理。
  
  第 10 条
  
  承办书局印制部编四科教科书完毕,报请本部查验合格后,始准发行,经核准发行之教科书,每种须免费赠送本部壹百册,以备分送编校人员及有关单位查核。
  
  第 11 条
  
  承办书局印制部编四科之教科书,经本部查验后,如发现其所用纸张,品质低劣或其他不合规定情事,本部得通知承办书局重印,如因时间急迫不及重印时,得解除合约,及追缴其因上述情事所得之利益,承办书局并应另负赔偿责任。
  
  第 12 条
  
  承办书局印行部编四科教科书,应将承办书局名称及售价印明于各书底封面。
  
  第 13 条
  
  承办书局应确保于每一期开学前,将所承印之部编四科教科书送达各校。
  
  第 14 条
  
  国民小学家境贫苦学生 (指各县市调查列册有案之一、二、三级贫户内儿童及山地籍儿童其人数约照上年度在学学生总数百分之二十计算) 需用之教科书及供教师作教学之用者,由地方政府编列预算,照印制成本价购,免费供应。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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