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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30
【法规编号】 43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洋污染防治各项许可申请收费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受理各项申请,依下列规定收取审查费:
  
  ┌───────────────────────┬──────┐
  │项目                     │审查费 (单位│
  │                       │:新台币元) │
  ├───────────────────────┼──────┤
  │一依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从事油输送、海域工程 │二万六千元整│
  │、海洋弃置、海上焚化行为者。         │      │
  ├───────────────────────┼──────┤
  │二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排放废 (污) 水于保护 │四万七千元整│
  │ (育) 区海域或与海域相邻接之区域者。     │      │
  ├───────────────────────┼──────┤
  │三依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利用海洋设施从事探采 │三万二千元整│
  │油矿、输送油及化学物质、排放废 (污) 水者。  │      │
  ├───────────────────────┼──────┤
  │四依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海域工程排泄废 (污)  │三万二千元整│
  │水、油、废弃物、有害物质者。         │      │
  ├───────────────────────┼──────┤
  │五依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海洋弃置或海上焚化者 │三万二千元整│
  │。                      │      │
  ├───────────────────────┼──────┤
  │六依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投设人工鱼礁或其他 │二万八千元整│
  │渔业设施者。                 │      │
  └───────────────────────┴──────┘
  
  依本法申请许可之证明文件,届期换发时,不涉及实质审查得免收审查费。
  
  第 3 条
  
  主管机关审查前条各项申请时,通知补正之资料,不另收审查费。
  
  第 4 条
  
  依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变更许可证明文件未涉及实质内容变更者,免缴纳审查费。
  
  第 5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核发许可文件时,应于核发时收取证明书费新台币五百元;申请换发、补发许可文件时亦同。
  
  第 6 条
  
  本办法所规定之各项审查费缴纳后,除有误缴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费。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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