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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和美国在台协会 (以下合称“双方”或个别简称“一方”) ; 注意到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领域之当局已同意接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 (“一九九五年联合国鱼类群协定”) 和“一九九三年粮农组织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协定” (“一九九三年粮农组织遵守协定”) 之拘束; 铭记为达成以世界为基础之永续海洋为渔业之需要,以及“一九九五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和“一九九三年粮农组织遵守协定”之有效执行,需要所有相关者,包括国家和捕鱼实体,经由适当的安排以共同努力;知悉为建立合法有效机制之需要,以方便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所代表领域之当局在衡平的的基础上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及次区域性渔业组织;认知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所代表领域之当局已自愿执行联合国大会通过之第 46/215 号决议; 咸欲经由渠等指定代表以合作致力于渔业和养殖渔业之互利关系; 爰经协议如后: 1 双方意欲合作,尽最大可能并经由渠等指定代表,执行下列各条文: (1) 一九九五年粮农组织“责任制渔业行动纲领”;与 (2) 粮农组织通过之“管理渔捞能力”、“鲨鱼养护及管理”、“减少延绳约意外捕获海鸟”、“预防、制止及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未管制之捕鱼”等国际行动计划。 2 驻美国台北经文化代表处承诺,经由其指定代表,应以“一九九五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和生效后之“一九九三年粮农组织遵守协定”为基础,以执行渔业养护及管理措施并规范在其领域注册之渔船的活动。 3 美国在台协会承诺,经由其指定代表,将戮力协助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所代表领域之当局衡平的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和次区域性渔业组织。 4 双方经由指定代表,并透过双方共同参与之全球性、区域性和次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及安排,应寻求促进永续渔业。为达成双方有效合作之目的,得于此类全球性、区域性和次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及安排举行年会之前进行双边谘商。 5 双方经由指定代表,应在符合所代表领域之法律与规章下,继续合作以执行联合国大会第 46/215 号决议,也应依据这些法律规章采取行动对付个人、公司和渔船可能涉及在北太平洋公海之大型流网捕鱼活动。 6 双方经由渠等指定代表并在可用之资源之下,同意: (1) 交换渔业和养殖渔业之研究资讯,及相关科学报告和出版品; (2) 进行渔业和养殖渔业之共同研究和训练计划; (3) 进行渔业和养殖渔业人员之互访;与 (4) 加强双方各自指定代表在渔业执法方面的既有合作。 7 为本备忘录之目的,“指定代表”一词系指: 美国在台协会:美国商务部、美国海岸巡防局及其他适当机关;驻美国在台经济文化代表处:农业委员会、海岸巡防署及其他适当机关。 8 双方经由各自指定代表,同意就有关渔业和养殖渔业之事务,以及其他因执行本备忘录所产生的事务,进行定期谘商。 9 本备忘录应自最后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应自该日起维持有效期五年。本备忘录得经由双方书面同意展延效期。 10一方得在意欲终止本备忘录之日前九十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备忘录。 下列签署者各秉其政府正式授予签字之权,谨签字于本备忘录,以昭信守。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美国在台协会 ──────────────────────── 职称:职称: 地点:地点: 日期: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