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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下列事项: 一协调及监督有关机关性侵害防治事项之执行。 二研拟性侵害防治政策。 三监督各级政府建立性侵害处理程序、服务及医疗网络。 四督导、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性侵害有关问题之研议。 六其他性侵害防治有关事项。 第 3 条 本会设综合规划组、保护扶助组、教育辅导组及性暴力防治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三人,由本部、法务部及行政院卫生署副首长兼任。 第 5 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员遴聘各有关机关单位主管以上人员、民间团体代表、学者及专家兼任,其中民间团体代表、学者及专家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之二分之一。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 6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就本部简任以上人员派兼之,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并置副执行秘书、组长、视察、专员、编审、科员、书记,办理本会业务,必要时并得由相关机关人员调兼之。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规定,聘用社会工作督导员、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若干人。 性暴力防治组组长由本部警政署相当职务之人员调兼之。 第 7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8 条 前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其会议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9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由本机关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注│ ├─────┼───┼───────┼────────────┤ │主任委员││ (一) │由内政部部长兼任。│ ├─────┼───┼───────┼────────────┤ │副主任委员││ (三) │由相关机关副首长兼任。│ ├─────┼───┼───────┼────────────┤ │委员││ (一五.二一) │由主任委员遴聘。│ ├─────┼───┼───────┼────────────┤ │执行秘书││ (一) │由本部简任以上人员兼任。│ ├─────┼───┼───────┼────────────┤ │副执行秘书││ (一) │由本部简任以上人员兼任。│ ├─────┼───┼───────┼────────────┤ │组长││ (四) │由荐任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 │视察│荐任│一││ ├─────┼───┼───────┼────────────┤ │编审││ (二) ││ ├─────┼───┼───────┼────────────┤ │专员│荐任│一││ │││ (四) ││ ├─────┼───┼───────┼────────────┤ │科员│委任或│二││ ││荐任│ (六) ││ ├─────┼───┼───────┼────────────┤ │书记│委任│一││ ├─────┼───┼───────┼────────────┤ │合计││五││ │││ (三七.四三) ││ └─────┴───┴───────┴────────────┘ 说明:本表所定专任员额在内政部总员额内匀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