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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24
【法规编号】 43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下列事项:
  
  一协调及监督有关机关性侵害防治事项之执行。
  
  二研拟性侵害防治政策。
  
  三监督各级政府建立性侵害处理程序、服务及医疗网络。
  
  四督导、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性侵害有关问题之研议。
  
  六其他性侵害防治有关事项。
  
  第 3 条
  
  本会设综合规划组、保护扶助组、教育辅导组及性暴力防治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三人,由本部、法务部及行政院卫生署副首长兼任。
  
  第 5 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员遴聘各有关机关单位主管以上人员、民间团体代表、学者及专家兼任,其中民间团体代表、学者及专家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之二分之一。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 6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就本部简任以上人员派兼之,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并置副执行秘书、组长、视察、专员、编审、科员、书记,办理本会业务,必要时并得由相关机关人员调兼之。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规定,聘用社会工作督导员、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若干人。
  
  性暴力防治组组长由本部警政署相当职务之人员调兼之。
  
  第 7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8 条
  
  前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其会议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9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由本机关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注│
  
  ├─────┼───┼───────┼────────────┤
  
  │主任委员││ (一) │由内政部部长兼任。│
  
  ├─────┼───┼───────┼────────────┤
  
  │副主任委员││ (三) │由相关机关副首长兼任。│
  
  ├─────┼───┼───────┼────────────┤
  
  │委员││ (一五.二一) │由主任委员遴聘。│
  
  ├─────┼───┼───────┼────────────┤
  
  │执行秘书││ (一) │由本部简任以上人员兼任。│
  
  ├─────┼───┼───────┼────────────┤
  
  │副执行秘书││ (一) │由本部简任以上人员兼任。│
  
  ├─────┼───┼───────┼────────────┤
  
  │组长││ (四) │由荐任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
  
  │视察│荐任│一││
  
  ├─────┼───┼───────┼────────────┤
  
  │编审││ (二) ││
  
  ├─────┼───┼───────┼────────────┤
  
  │专员│荐任│一││
  
  │││ (四) ││
  
  ├─────┼───┼───────┼────────────┤
  
  │科员│委任或│二││
  
  ││荐任│ (六) ││
  
  ├─────┼───┼───────┼────────────┤
  
  │书记│委任│一││
  
  ├─────┼───┼───────┼────────────┤
  
  │合计││五││
  
  │││ (三七.四三) ││
  
  └─────┴───┴───────┴────────────┘
  
  说明:本表所定专任员额在内政部总员额内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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