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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22
【法规编号】 43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船员训练班实施办法


  第 1 条
  
  为培育航海技术人才,鼓励乙级船员进修,策进航海事业,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
  
  船员训练班 (以下简称本班) 由本部交通研究所或委由相关机构办理。
  
  第 3 条
  
  中华民国男性国民,年龄在五十岁以下,思想纯正,体格健全,现任或曾任二百总吨以上轮船驾驶部或轮机部乙级船员,积资满三年以上,经航政主管机关或服务轮船之船长签证属实者,得申请为本班学员。
  
  第 4 条
  
  合于前条规定之船员,应填具报名单 (另订之) 。
  
  检同证明文件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寄送本班报名,经录取者,通知办理受训手续。
  
  第 5 条
  
  在本部交通研究所受训学员之教学课程,由本班编制教材及课程作业,分寄各学员,在各该轮船船长、轮机长督导下研习教材,并操作习题,习题作成后,呈由船长、轮机长核签,邮寄本班,核计平时成绩,以十二个月为一期,受训期满,平时作业成绩及格者,得依船员管理规则之规定兼任驾驶或轮机实习生一年;实习期满,由各该轮船船长轮机长加以考核,签证实习报告书 (另订之) 送本班审核。
  
  第 6 条
  
  在岸受训定员,按期向委讬之相关机构报到集体施训四个月 (十六周) 。
  
  再得依船员管理规则之规定兼任驾驶或轮机实习生一年,实习期满,由各该轮船船长、轮机长加以考核,签证实习报告书送班审核。
  
  第 7 条
  
  受训学员结业考试,由本班集体办理,必要时,得专案办理。
  
  第 8 条
  
  考试及格学员,由本班发给结业证书。
  
  第 9 条
  
  领有本班结业证书学员,得依特种考试河海航行人员考试规则之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第 10 条
  
  本班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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