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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6
【法规编号】 43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优良营造业评选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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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附表请参阅行政院公报 第 5 卷 48 期 29~31 页)
  第 12 条
  (删除)
  第 13 条
  优良营造业承揽公共工程时,得依下列方式奖励:
  一参加工程投标或承揽工程时,其押标金、各项工程保证金及工程保留款最高给予百分之五十减免比率。
  二主办工程机关订有承揽总额限制时,提高其投标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申领工程预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第 14 条
  优良营造业得向工程主办机关申请其应领取之工程款直接拨入金融机构指定之专户。
  第 15 条
  (删除)
  第 16 条
  经评选公告为优良营造业者,由内政部公开表扬之。
  第 17 条
  内政部得成立技术辅导小组给予优良营造业技术辅导。
  第 18 条
  经评选公告为优良营造业,经随时考核或发现有第八条情事者,除公告取消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参加评选。
  第 19 条
  经评选公告为优良营造业有第九条情事者,除公告取消资格外,不得再参加评选。
  第 2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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