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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民国驻马拉威共和国大使馆致马拉威共和国外交暨国际合作部关于修正中马拉政府间技术及职业训练合作协定之节略中译本 大使馆节略 (第○三七号) 中华民国驻马拉威共和国大使馆向马拉威共和国外交暨国际合作部致意并声述如下:中华民国政府与马拉威共和国政府已于本 (九十一) 年四月十五日签订技术及职业训练合作协。原有协定效期至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惟因商洽修订新约若干条款,旧约效期展期至本年四月十四日,准此,此次所签订之新协定最后一段请更正为: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继续有效至公元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协定得经缔约双方以换文方式,协议延长效期一年。 为此,缔约双方代表各经其政府授权,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即公元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订于里朗威 检附四月十五日签署之前述协定抄本以供参考。 中华民国驻马拉威共和国大使馆顺向马拉威共和国外交暨国际合作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公元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马拉威共和国外交暨国际合作部复致中华民国驻马拉威共和国大使馆关于修正中马政府间技术及职业训练合作协定之节略中译本。 外交暨国际合作部节略 (第○二一号) 马拉威共和国外交暨国际合作部向中华民国驻马拉威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声述如下:前所提议有关中华民国政府与马拉威共和国政府之技术及职业训练合作协定之修正,马拉威共和国政府敬表同意。 马拉威共和国外交部并对因延迟复略所引起之不便表示歉意。 马拉威共和国外交暨国际合作部顺向中华民国驻马拉威共和国大使馆重申最高之敬意。 公元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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