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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民团体共同运销辅导奖励监督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于蔬菜、青果、畜产、渔产与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其他农、林、渔、牧业产品及其加工品之共同运销适用之。
  
  第 3 条
  
  参加农民团体办理之共同运销者,以该团体之会 (社、场) 员为限。
  
  第 4 条
  
  中央、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得编列预算补助农民团体办理农产品共同运销。
  
  第 5 条
  
  农民团体应视区域内农民需要,将农产品共同运销列为年度重要工作项目,订定事业计划,并于计划结束后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工作报告。
  
  第 6 条
  
  共同运销事业计划书应详载左列事项:
  
  一预计全年运销期别、种类 (或品种) 及数量。
  
  二运销组织与训练。
  
  三运销地区。
  
  四运销方式及运销作业中各项工作之规定。
  
  五运销费用及货款计算。
  
  六周转资金之筹措。
  
  七人事配置。
  
  八运销基金或互助金之设置。
  
  九意外事故之处理。
  
  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 7 条
  
  办理共同运销之农民团体得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办理保价供应契约。
  
  第 8 条
  
  办理共同运销之农民团体,应邀请供应农产品之农民代表组织共同运销工作小组,研议左列事项:
  
  一共同运销之准备工作。
  
  二供应市场、种类及数量。
  
  三运销费用。
  
  四互助金之管理运用。
  
  五共同运销所遭遇困难问题。
  
  六运销设备之运用及运输方式。
  
  七有关货款事项。
  
  八其他有关共同运销事项。
  
  第 9 条
  
  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应为参加个别会 (社、场) 员建立左列资料:
  
  一生产资料卡:载明作物栽培面积、预估产量、或牲畜饲养头数。
  
  二供货资料卡:载明各月份预期供货量及实际供货量。
  
  第 10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及农民团体,对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九条第二项之互助金,得予以补助。
  
  第 11 条
  
  办理共同运销之农民团体,应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各项运销业务。
  
  第 12 条
  
  县 (市) 主管机关应按季查核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之产销资料,于发现有不实情况时,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辅导改善或令其停止办理共同运销。
  
  第 13 条
  
  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业务应由直辖市、县 (市)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考核标准办理考核奖励。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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