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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青年职业训练中心组织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之需要,培养青年专业技能,并辅导其就业,特依据本会组织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设置“青年职业训练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中心业务。
  
  第 3 条
  
  本中心设左列四科,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教务科:
  
  (一) 训练课程、教务计划之拟定事项。
  
  (二) 教材之编审、训练师之洽聘事项。
  
  (三) 受训青年招考事项。
  
  (四) 教学成绩考核、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教务事项。
  
  二实习科:
  
  (一) 实习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 受训青年实习之指导与管理事项。
  
  (三) 实习器材设备之计划及各项机具之保管、维护事项。
  
  (四) 其他有关实习工场事项。
  
  三辅导科
  
  (一) 辅导计划之拟定事项。
  
  (二) 受训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业辅导事项。
  
  (三) 课外及康乐活动事项。
  
  (四) 其他有关辅导工作事项。
  
  四总务科
  
  (一) 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 财产物料之采购、保管、维护及收发事项。
  
  (三) 警卫、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管理事项。
  
  (四) 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置专员、科员、办事员及书记,由本会组织条例所定员额调用;置科长,由本会适当人员或训练师兼任之。
  
  第 5 条
  
  本中心置正训练师、副训练师及助理训练师,均为聘任。
  
  第 6 条
  
  本中心为提高青年职业训练素质,得聘请专家及工商企业界人士组织各种委员会研究改进训练有关事项。
  
  第 7 条
  
  本心中为扩大青年就业效果及提高训练成效,得与有关单位签约合作办理训练,其合约另订定。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
  
  │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青年职业训练中心编制表│
  
  ├───┬────┬─────┬───┬───────────┤
  
  │单位│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主任││ (一) │由本会适当人员兼任。│
  
  ├───┼────┼─────┼───┼───────────┤
  
  ││副主任││ (一) │由本会适当人员兼任。│
  
  ├───┼────┼─────┼───┼───────────┤
  
  ││科长││ (四) │由本会适当人员兼任,其│
  
  │││││中二人得由训练师兼任。│
  
  ├───┼────┼─────┼───┼───────────┤
  
  ││专员│荐任│一││
  
  ├───┼────┼─────┼───┼───────────┤
  
  ││正训练师│聘任│六│一依“职业训练师甄审│
  
  │││││遴聘办法”办理。│
  
  │││││二视需要得将其员额暂│
  
  │││││以副训练师名义聘充│
  
  │││││。│
  
  ├───┼────┼─────┼───┼───────────┤
  
  ││副训练师│聘任│一二│一依“职业训练师甄审│
  
  │││││遴聘办法”办理。│
  
  │││││二视需要得将其员额暂│
  
  │││││以副训练师名义聘充│
  
  │││││。│
  
  ├───┼────┼─────┼───┼───────────┤
  
  ││助理训练│聘任│一八│依“职业训练师甄审遴聘│
  
  ││师│││办法”办理。│
  
  ├───┼────┼─────┼───┼───────────┤
  
  ││科员│委任或荐任│五││
  
  ├───┼────┼─────┼───┼───────────┤
  
  ││办事员│委任│六││
  
  ├───┼────┼─────┼───┼───────────┤
  
  ││书记│委任│三││
  
  ├───┼────┼─────┼───┼───────────┤
  
  │会计室│会计主任│荐任│ (一) │由本会适当人员兼任。│
  
  ├───┼────┼─────┼───┼───────────┤
  
  │人事室│主任│荐任│ (一) │由本会适当人员兼任。│
  
  ├───┴────┼─────┼───┼───────────┤
  
  │││五一││
  
  │││ (八) ││
  
  └────────┴─────┴───┴───────────┘

  
  第 9 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会订定之。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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