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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28
【法规编号】 43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际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设置办法


  第 1 条
  
  交通部为便于国际机场、港口航政、海关、检疫、检验、入出境、消防及警政等业务之执行与协调联系,特设立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
  
  前项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应冠当地名称。
  
  第 2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由下列机场、港口有关单位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办理协调联系业务:
  
  一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二疾病管制局。
  
  三关税局。
  
  四标准检验局。
  
  五入出境管理局。
  
  六航空警察局、港务警察所。
  
  七海岸巡防总局。
  
  第 3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民用航空局、当地港务局局长兼
  
  任,统一协调联系机场、港口有关单位办理检查及管制勤务。
  
  第 4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航空警察局局长、港务警察所所长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处理本中心业务,其余工作人员有关单位调派兼任之。
  
  第 5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各单位所派代表,得联合办公。
  
  第 6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遇有发生重大事故各单位代表未能解决时,由中心主任通知其服务单位主管会商解决之。
  
  第 7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所需办公费用专案编列预算,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核拨。
  
  第 8 条
  
  派在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工作人员,除应对其服务单位直接负责外,
  
  并应配合检查协调中心协调联系作业。
  
  第 9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作业要点由各中心订定,报请交通部核准后实施。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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