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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资源回收费率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任务如下: 一关于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回收清除处理之物品或包装、容器之回收清除处理费费率 (以下简称费率) 之订定、计算及调整之审议事项。 二其他有关费率之审议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以下简称本署) 署长就环境保护团体代表、消费者保护团体代表、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政府机关代表、业者代表及本署代表遴聘之,其中环境保护团体代表、消费者保护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代表合计不得少于本会总人数二分之一。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4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互选之。 第 5 条 本会委员于任期内出缺者,由本署署长依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另行遴聘委员递补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第 6 条 从事回收及清除处理之机构,其董 (理) 监事、负责人及受雇人,不得担任本会委员。 本会委员于任期内从事回收清除处理业务者,本署署长得解聘之。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署署长就业务主管人员中指定一人兼任,办理本会有关业务。本会有关幕僚作业,由本署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兼办之。 第 8 条 本会每年召开委员会议一次,以主任委员为主席,必要时本署得召开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未能出席会议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9 条 费率由本署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 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研拟并提请本会审议,本会应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审议,送请本署核定公告,据以编列预算。 本会未能于前项规定期间内完成审议时,前一年度之费率得续实施至新费率公告日止。 基金管理委员会得视实际需要,研拟下列费率方案,提请本会审议,本会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审议,送请本署核定公告。 一视实际回收处理成效及基金余绌情形调整物品、包装、容器或其原料之费率。 二依本法第十五条新增公告应回收物品、包装、容器或其原料之费率。 第 10 条 本会委员三名以上连署并经主任委员核可,得进行调查及研究或请本署协助进行查询及搜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得举行公听会,作为费率审议之参考。委员查询或搜集所得资料应予保密。 前项所需费用由资源回收管理基金非营业部分支付之。 第 11 条 本会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 12 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得邀请相关业者代表、有关单位及团体派员列席说明。 第 13 条 本会召开会议,应公开举行。但经会议决议以不公开为宜者,不在此限。 第 14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署外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出席费或交通费。 第 15 条 本会对外行文应以本署名义为之。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