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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4 条 第九条 至第十三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5 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或指派有关人员为委员,均为无给职。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6 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顾问三人至五人。 第 17 条 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人员派免、迁调核定后,均报送铨叙部备查。 第 18 条 本局设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公务人力发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习中心;其组织均以法律定之。 第 19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20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