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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26
【法规编号】 43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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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条
  
  本局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聘请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为委员,均为无给职;其委员之遴聘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项中有关审议委员会委员组成之比例,应比照前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一项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本局得依警察法之规定,商准警察主管机关设电信警察机关。
  
  第 14 条
  
  第五条 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5 条
  
  本例修正施行之本局及所属机构现职人员,其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
  
  得依个人意原,报请交通部依业务需要及工作专业核定其留任。
  
  前项留任人员之官等职等,依有关法令办理转任。
  
  第 16 条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及所属机构已退休或办理抚恤人员,仍适用交通部所属交通事业人员退休、抚恤规定;其所需退休、抚恤给与费用,由本条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提拨基金予以支应;其办法由交通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第 17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后发布之。
  
  第 18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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