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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陆海空军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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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陆、海、空军现役军人或非军事机关、团体及外国人之奖励,由关系机关或地方军政首长转请国防部核定。
  
  第 14 条
  
  各种奖励命令,应以书面发布或在集会中布达;布达时,受奖者如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讬代表受奖。
  
  第 15 条
  
  颁给奖章时,应付给执照,同一奖章得依需要,分种、分等,或于再次颁
  
  发时,依次以星加缀。
  
  第 16 条
  
  凡在惩罚处分中之官兵合于奖励之规定者。得呈请抵销其处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销后如有余功,再予奖励。
  
  第 17 条
  
  受奖人员身故后,其已核定尚未颁授之奖章、褒状、奖状,得由其直系亲属或配偶代领。
  
  第 18 条
  
  奖章、执照或褒状遗失时,得呈请补发;原件查获时,应即缴销。
  
  第 19 条
  
  奖章不得转让他人或抵借财物,违者除将奖章注销外,并科以相当之处分;佩带他人奖章者,应一并处分。
  
  第 20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 21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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