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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典试委员会会议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典试法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典试委员会会议 (以下简称本会议) 由典试委员长召集之,开会时以典试委员长为主席。典试委员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典试委员一人代理之。
  
  本会议开会时,考选部部长因故不能出席,得指定次长一人代理之。
  
  本会议开会时,典试委员须亲自出席,不得委讬他人代理。
  
  第 3 条
  
  本会议开会时,应请监试委员列席。并得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用人或分发机关首长及办理试务之主管人员。
  
  二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
  
  第 4 条
  
  本会议须有典试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5 条
  
  办理试务机关,应将办理试务重要事项,提报本会议。
  
  第 6 条
  
  典试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应由本会议决议之:
  
  一命题标准、评阅标准及审查标准之决定。
  
  二拟题及阅卷之分配。
  
  三考试成绩之审查。
  
  四录取或及格标准之决定。
  
  五弥封姓名册、著作发明及有关文件密号之开拆与核对。
  
  六录取或及格人员之榜示。
  
  七其他应行讨论事项。
  
  第 7 条
  
  本会议决议事项,在考试榜示前,出席、列席、纪录人员,均应严守秘密。
  
  第 8 条
  
  主试委员会会议,准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 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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