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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19
【法规编号】 43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外销食品加工厂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系统验证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商品检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厂商,指外销食品加工厂。
  
  前项厂商应具备至少一名取得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系统训练合格证书之人员。
  
  前项所称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系统训练,指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可之训练机关 (构) 所办理之相关训练。
  
  第 3 条
  
  厂商申请验证案件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 或其所属辖区分局 (以下简称检验机关) 评鉴;评鉴之内容及验证标准,由标准检验局会商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4 条
  
  申请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系统验证之厂商,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检验机关申请:
  
  一工厂登记证影本。
  
  二第二条第二项人员之训练合格证书。
  
  第 5 条
  
  厂商提出申请后,由检验机关办理文件审查、派遣评审人员及评鉴作业。
  
  前项文件审查、派遣评审人员及评鉴等验证作业相关规定由标准检验局定之。
  
  第 6 条
  
  申请厂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检验机关得于评鉴作业前驳回其申请:
  
  一申请文件不符合第四条规定者。
  
  二厂商无法于受理后六个月内配合评鉴者。但有正当理由者,得向检验机关申请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 7 条
  
  经评鉴符合验证标准之厂商,标准检验局按其申请验证产品类别,核准其认可登录,并发给认可登录证明书;认可登录证明书之有效期间为三年。
  
  第 8 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其认可登录证明书所载事项如有变更,应检具有关文件向检验机关申请变更并换发认可登录证明书。
  
  检验机关对前项变更内容,必要时得实施追查,符合验证标准者,报请标准检验局核准其变更并换发认可登录证明书;未符合标准者,依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取得认可登录证明书之厂商,其认可登录证明书如有遗失或毁损时,得向标准检验局申请补发。
  
  第 9 条
  
  经评鉴未符合验证标准之厂商,于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得申请复评一次,厂商应于申请日起六个月内配合办理复评;逾期无法完成复评者,视为放弃复评申请。但有正当理由者,得向检验机关申请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 10 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检验机关每年最少追查一次。
  
  经追查发现不符合验证标准时,厂商应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改善;检验机关于期满后得再追查一次。
  
  第 11 条
  
  经评鉴或复评未符合验证标准之厂商,自核定之次日起二个月后始得重新申请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系统验证。
  
  第 12 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停工或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停工或停业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检验机关报请备查。
  
  前项备查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厂商有正当理由未能于备查期间内复工或复业者,得于期满前申请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 13 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迁移厂址者,应于迁移厂址次日起三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可登录。
  
  第 14 条
  
  以诈伪方法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标准检验局应撤销其认可登录,并限期缴回证书;届期未缴回者,得迳为公告注销。
  
  第 15 条
  
  取得认可登录厂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标准检验局应废止其认可登录:
  
  一经第十条第二项再追查,仍不符合验证标准者。
  
  二未依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经通知后逾期仍未缴纳者。
  
  三未依第十二条规定备查,经通知后仍未于十五日内备查亦未复工或复业者。
  
  四逾备查停工或停业期间,仍未复工或复业者。
  
  五相关证照经主管机关撤销、注销或废止者。
  
  六主动申请废止认可登录者。
  
  七认可登录厂商经查有虚伪不实情事,且情节重大者。
  
  八厂商迁移厂址,逾期未重新申请认可登录者。
  
  前项废止认可登录之厂商,应于接到废止处分书后十五日内缴回认可登录证明书;届期未缴回者,标准检验局得迳为公告注销。
  
  第 16 条
  
  经撤销或废止认可登录之厂商,自撤销或核定废止之次日起四个月后始得重新申请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系统验证。
  
  第 17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经济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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