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19
【法规编号】 43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设置条例


  第 1 条
  
  为因应国家未来科技研究需求,建立良好研究环境,有效利用共同实验研究设施,推动尖端科技研究,以提升科技研究水准,培育优秀人才,特设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 (以下简称本院) ,并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本院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院任务如下:
  
  一实验研究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二实验研究设施之运作、管理或特殊实验材料之研发及提供事项。
  
  三实验研究成果及技术之推广事项。
  
  四实验研究之资讯搜集、人才培育及国际合作事项。
  
  五其他与实验研究有关事项。
  
  第 4 条
  
  本院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第 5 条
  
  本院创立基金为新台币五亿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编列预算捐助之。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之实验研究机构或单位经核定并入本院时,其使用之国有公用财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本院,不受国有财产法有关处分规定之限制。
  
  第 6 条
  
  本院经费来源如下:
  
  一创立基金之孳息。
  
  二政府补助专案研究计划之经费。
  
  三受讬研究、提供服务及产品之收入。
  
  四国内、外公、私立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 7 条
  
  本院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长就下列人员遴聘之,并以其中一人为董事长: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其他有关机关首长。
  
  二国内、外富有研究经验之科学技术有关专家、学者。
  
  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依前项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三分之一,并依职位任免改聘;依前项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 8 条
  
  本院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监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常务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9 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会聘任之。院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本院院务;副院长辅佐院长,襄理本院院务。
  
  第 10 条
  
  本院为因应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之需要,得经董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设立所属实验研究单位;其变更及解散时,亦同。
  
  第 11 条
  
  本院董事、监事、董事长、常务监事均为无给职。
  
  本院之组织编制及专任人员之任免、薪给、福利、退休及抚恤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12 条
  
  本院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划,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工作成果及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 13 条
  
  本院捐助章程,依本条例及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 14 条
  
  本院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设置目的时,得经董事会决议或经主管机关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剩余财产归属于中央政府,其人员应予解聘。
  
  第 15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