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7
【法规编号】 43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定换函(译)


  1
  
  陈代表阁下:
  
  兹奉告关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 (CTOT) 与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TECO) 甫就电磁相容性检验法规列管设备相互承认协定谘商之结果,本信函及阁下复函所列之协定,应自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收到阁下复函起生效。
  
  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在此确认,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是指加拿大工业部电磁相容法规列管之设备。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并确认,加拿大对于自中华台北输入涵盖于本信函之设备,将引用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一般条文、附录A、及附录B第一阶段程序之规定。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如附件以供参考。
  
  尤其,加拿大将引用该附录B之第一阶段程序,认可中华台北所指定之测试实验室作为符合性评鉴机构,及对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接受所认可之中华台北符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以执行工业部电磁相容法规之符合性评鉴。后附之技术法规清单,工业部依前段设备范围将接受所认可之中华台北第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该清单之任何修正将知会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标准检验局。
  
  本人并乐意告知,加拿大之指定权责机关为工业部。工业部可依据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议之一般条文及附录A之规定,指定测试实验室以供中华台北依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认可为符合性评鉴机构。
  
  加拿大了牵双方有必要交换关于符合牲评鉴机构认证之技术规范。
  
  此外,加拿大关于本信函涵盖设备之联终单位为工业部。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并确认对于本信函涵盖之设备,加拿大将与中华台北共同采取措施,对于相互实施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附录C之第二阶段程序,将于国内相关法令进行必要之修正后,以尽早付诸实施为目标。
  
  即使双方本次换函,加拿大之立场为所有对通信会产生有害干扰之现象,如电磁相容性,均适用于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
  
  此致
  
  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代表
  
  陈东璧
  
  黎义恩【签字】代表
  
  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
  
  附件: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
  
  技术法规及特定标准清单
  
  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TECO) 致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 (CTOT) 关于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定之信函
  
  Lipman代表阁下:
  
  本人已收到阁下 2002 年 6月 7日关于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TECO) 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 (CTOT) 甫就电磁相容性检验法规列
  
  管设备相互承认协定谘商之来函,阁下来函及本信函所列之协定,应自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收到本信函起生效。
  
  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在此确认,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是指我国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与贵国工业部电磁相容法规共同列管之设备。
  
  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并确认,中华台北对于自加拿大输入涵盖于本信函之设备,将引用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一般条文、附录A、及附录B第一阶段程序之规定。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如附件以供参考。
  
  尤其,中华台北将引用该附录B之第一阶段程序,认可贵国所指定之测试实验室作为符合性评鉴机构,及对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接受所认可之贵国符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以执行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之符合性评鉴。后附之电磁相容法规及产品清单,标准检验局依前段设备范围将接受所认可之贵国符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该清单之任何修正将知会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及加拿大工业部。
  
  本人并乐意告知,中华台北之指定权责机关为标准检验局。标准检验局可依据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一般条文及附录A之规定,指定测试实验室以供贵国依工业部电磁相容法规认可为符合性评鉴机构。中华台北了解双方有必要交换关于符合性评鉴机构认证之技术规范。此外,中华台北关于本信函涵盖设备之联络单位为标准检验局。
  
  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并确认对于本信函涵盖之设备,中华台北将与贵国共同采取措施,对于相互实施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附录C之第二阶段程序,将于国内相关法令进行必要之修正后,以尽早付诸实施为目标。
  
  双方本次换函系为达成中华台北与贵国关于本信函涵盖设备之相互承认协定,在无进一步之明确协定下,对于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引用,于任何情况皆不能被解释为代表中华台北对于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涵盖设备范围之立场。
  
  此致
  
  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代表
  
  黎义恩
  
  陈东璧〔签字〕
  
  代表
  
  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附件: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
  
  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及产品清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