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


  第 1 条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之任职,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 2 条
  
  军官、士官之任职,应依其官阶任以相当之军职。
  
  各种军职之名称、编阶及专长,均于编制、编组表中定之。编制、编组表以外之军职名称,依国防部核准设置者为准。
  
  前项编制、编组表由国防部定之。
  
  第 3 条
  
  军官、士官之任职条件如左:
  
  一官阶:应以现阶与编阶相符或低一阶高用为原则,如因特殊原因须高阶低用或低二阶以下高用时,应依隶属系统报权责单位核准。
  
  二官科:应在本官科范围内任职为原则,如基于另一官科职务需要,经权责单位核准,得配置于另一官科任职,其配置时间以三年为限,期满应回复原官科或予以转任。
  
  三专长:以主要或次要专长任职,必要时得以在职训练任职。
  
  四学历:应具有胜任拟任职务之必要学历。
  
  五经历:应具有胜任拟任职务之必要经历。
  
  第 4 条
  
  为培育军官、士官向上发展,应以学历、经历及在职训练相互配合,作有计划之管理。
  
  第 5 条
  
  军官之主官、主管职务及士官之领导职务,其人选得依需要预为建立候选名簿,以备选优任职。
  
  第 6 条
  
  军官各种职务之任期如左:
  
  一重要军职二年至三年。
  
  二一般军职一年至三年。
  
  三专业技术军职二年至四年。
  
  前项职务任期届满,人事状况有必要时得延长之。
  
  士官职务之任期,由国防部依需要定之。
  
  第 7 条
  
  军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调职:
  
  一编制、编组变更或任务需要者。
  
  二为调节专长盈缺需要者。
  
  三须计划历练某种经历者。
  
  四任期届满或工作绩效优良者。
  
  五入学受训或训毕分发者。
  
  六地区轮调者。
  
  七任职不当者。
  
  八已晋任高阶或预定计划晋任者。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者。
  
  一○久病不愈或伤残不能服行现职者。
  
  一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须调职者。
  
  第 8 条
  
  军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职:
  
  一失踪者。
  
  二因犯罪嫌疑经羁押者。
  
  三经认定为流氓,由警察机关通知或强制到案移送法院审理者。
  
  第 9 条
  
  军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职:
  
  一奉准调职、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作战、因公或因病死亡者。
  
  三被俘者。
  
  四经核准参加公职竞选者。
  
  五经核准任军职以外之职务者。
  
  六停职届满三个月者。
  
  七因丧失国籍原因免官者。
  
  第 10 条
  
  军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职:
  
  一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缓刑者。
  
  二判决或裁定交付感化者。
  
  三因案通缉者。
  
  四依陆海空军惩罚法规定应撤职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须撤职者。
  
  第 11 条
  
  军官、士官免职后,合于回役规定,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复职:
  
  一失踪归来后,经考核合格者。
  
  二参加公职竞选,落选后未逾三个月者。
  
  三所任军职以外之职务免除后,经其服务之外职机关证明,无不良纪录者。
  
  四因案羁押,经侦查或审判终结,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者。
  
  五判决有罪经宣告免刑、缓刑或判处拘役、罚金或易科罚金确定者。
  
  六其他免职原因消灭,合于任职条件者。
  
  停职未满三个月原因消灭,应予回复原职或调任他职。
  
  第 12 条
  
  军官、士官撤职后,撤职原因消灭或届满一年,除因叛乱、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复职外,经调查确已悔改有据,合于回役规定及左列条件者,
  
  得依申请核予复职:
  
  一员额状况许可。
  
  二本人所具专长为军中需要。
  
  三合于任职条件者。
  
  第 13 条
  
  军官、士官之任职、调职、免职权责如左:
  
  一上将由总统核定。
  
  二中、少将:
  
  (一) 重要军职,由国防部呈报总统核定。
  
  (二) 一般军职,由国防部或各总司令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 上校重要军职,由国防部呈报总统核定。
  
  (二) 上校一般军职,由国防部或各总司令部核定。
  
  (三) 中、少校及尉官,由少将以上编阶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中校以上编阶主官核定。
  
  第 14 条
  
  军官、士官之停职、撤职权责如左:
  
  一上将及中、少将重要军职,由国防部呈报总统核定。
  
  二中、少将一般军职,由国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国防部或各总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将以上编阶主官核定。
  
  第 15 条
  
  军官、士官之复职权责如左:
  
  一上将及中、少将重要军职,由国防部呈报总统核定。
  
  二中、少将一般军职,由国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国防部或各总司令部核定。
  
  第 16 条
  
  军官、士官得依作战之需要,实施军种间相互配置任职。
  
  第 17 条
  
  军官、士官得依需要调军事单位以外之机构任职。但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任:
  
  一受军官、士官基础教育期满,任职未满五年者。
  
  二经考选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进修或实习期满,任职未满二年者。
  
  三所具专长为军中缺乏者。
  
  第 18 条
  
  军官、士官兼职如左:
  
  一不得兼任军职以外之公职或业务。但法令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为应军事需要,在不妨碍本职任务下,得命兼任其他军职。
  
  第 19 条
  
  军官、士官因受训、请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内无法服行现职时,应由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军官、士官请假规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 20 条
  
  军官、士官之就职、离职或代理,于接任及卸任时,均应办理职务交接;
  
  其规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 21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 2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