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警察教育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警察法第三条及第十五条制定之。
  
  第 2 条
  
  警察教育,分养成教育、进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别由警察学校、警察专科学校、警察大学办理。
  
  前项学校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条
  
  警察学校设警员班及预备班。
  
  警员班修业年限一年,应考资格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预备班修业年限三年,成绩及格者,比叙高级中学毕业资格,经甄试合格升入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其成绩特优者,得经考选保送警察大学。
  
  其应考资格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国民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前项预备班设置办法及比叙高级中学毕业资格办法,由内政部会同教育部定之。
  
  第 4 条
  
  警察专科学校设专科警员班,修业年限二年,成绩及格者,依法取得专科毕业资格。其应考资格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前条警员班、预备班,于未设置警察学校之省 (市) ,为应警察员额需求,得经内政部会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专科学校办理。
  
  前二项各班之招生规定,由警察专科学校拟订,层报内政部核定后,转报教育部备查。
  
  警察专科学校得甄试具特殊专长人员入学;其入学资格、条件、名额及甄试程序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第 5 条
  
  警察大学设下列系、所:
  
  一学系:
  
  (一) 四年制各学系:修业年限四年,成绩及格者,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二) 二年制技术系:修业年限二年,成绩及格者,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二研究所:修业年限硕士班一至四年,博士班二至七年,成绩及格,符合学位授予法者,分别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前项各系、所之招生规定,由警察大学拟订,层报内政部核定后,转报教育部备查。
  
  警察大学各学系及二年制技术系,得甄选或甄试警察专科学校成绩特优或具特殊专长人员入学;其入学资格、条件、名额及甄选或甄试程序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第 6 条
  
  警察大学得设警佐班、专业班等,办理现职人员进修教育;得设警正班、警监班、研究班等,办理现职人员深造教育;其实施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第 7 条
  
  警察学校、警察专科学校、警察大学之校长、教育长及教务、训导主管人员资格,除依法律规定外,须曾受第五条警察教育,并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第 8 条
  
  警察教育之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资格,依照教育清令规定办理;教官资格,由内政部会同教育部定之。
  
  第 9 条
  
  警察专科学校、警察大学受养成教育之学生,得享受公费待遇及津贴;其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警察专科学校、警察大学毕业学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员,应依规定服务满一定年限,服务年限未满者,应赔偿在学期间之教育费用;其赔偿内容、标准、程序及服务年限期间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第 10 条
  
  警察学校之课程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警察专科学校及警察大学之教育科目,由内政部会同教育部定之。
  
  第 11 条
  
  警察学校教育计划,应报内政部核备。警察专科学校及警察大学教育计划,应报请内政部核转教育部备查。
  
  第 12 条
  
  各级警察机关应实施警察常年训练,其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