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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5
【法规编号】 43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省保安警察队组织条例


  第 1 条
  
  省保安警察队隶属于省警保处,依本条例之规定执行任务。
  
  第 2 条
  
  省保安警察队之任务如左:
  
  一清剿匪类。
  
  二镇压地方变动。
  
  三有关治安必要地区之警备。
  
  四有关仓库厂场之驻卫。
  
  五其他有关治安部队之调派事项。
  
  第 3 条
  
  省保安警察队分左列各种:
  
  一保安警察总队。
  
  二直属保安警察大队。
  
  三直属保安警察中队。
  
  第 4 条
  
  保安警察总队辖三个大队,一个迫击炮中队,一个通讯分队;每大队辖四个中队,其中一个得为机枪中队;每中队辖三个分队,每分队分三班,每班以警长二人分任正副班长,及警士十四人编成之。
  
  第 5 条
  
  直属保安警察大队辖四个中队,其中一个得为机炮中队,每中队辖三个分队,每分队分三班,每班以警长二人分任正副班长,及警士十四人编成之。
  
  第 6 条
  
  直属保安警察中队辖四个分队,每分队分三班,每班以警长二人分任正副班长,及警士十四人编成之。
  
  第 7 条
  
  省保安警察队各种队编制员额及制备配赋依附表之所定。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476~3499 页) 。
  
  第 8 条
  
  省保安警察队因事实需要,得就规定编制内,配备摩托车队、自行车队、骑队等,其必须增设人员、装具由省政府拟订,报由内政部核定之。
  
  第 9 条
  
  省保安警察队各种队设置数量,由省政府勘酌地方情形拟订,报由内政部核定之。
  
  第 10 条
  
  省保安警察队各种队番号,以数字顺序定之,冠以省名。
  
  第 11 条
  
  省保安警察队受省警保处命令,分驻各地,并得受当地行政长官之指挥,对于有关治安之请求,并有尽力执行或援助之责。
  
  第 12 条
  
  省保安警察队清剿匪患,应分界域,并与当地警察机关及乡镇保甲取得联系,在两省接壤地方驻巡时,应确实协防会剿。
  
  各省遇有重大事件,需用保安警察队两个总队以上者,由省警保处长或指派高级人员统率指挥,涉及两省以上时,协商指派之。
  
  第 13 条
  
  省保安警察队每年应举行校阅一次或二次,由省警保处主持办理,转报内政部备查。
  
  第 14 条
  
  省保安警察队为便利输送,得配备运输车辆。
  
  第 15 条
  
  省保安警察队之人事、经理、奖惩、抚恤等事宜,依各级警察机关之规定办理。
  
  第 16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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