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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31
【法规编号】 43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吸治疗师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呼吸治疗师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第四条规定请领呼吸治疗师证书,应检具下列书件及证书费,送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发:
  
  一医事人员申请登记给证卡片。
  
  二最近三个月内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三考试院颁发之呼吸治疗师考试及格证书。
  
  第 3 条
  
  呼吸治疗师证书灭失或遗失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前条第一款、第二款文件及证书费,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呼吸治疗师证书损坏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前条第一款、第二款文件及证书费,连同原证书,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换发。
  
  第 4 条
  
  呼吸治疗师歇业、停业,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报请备查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同执业执照及有关文件,送由原发执业执照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歇业:注销其执业登记及执业执照。
  
  二停业:登记其停业日期及理由后,发还其执业执照。
  
  第 5 条
  
  本法及本细则所定证书、执业执照及申请书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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