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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传统艺术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文建会) 为配合国家文化建设之需要,特设国立传统艺术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传统艺术之综合企划、研究、调查、保存、维护、传习、文物典藏及人才培育等事项。
  
  二传统艺术之展演、推广、交流及图书视听资料之采编、出版、管理与谘询服务、义工培训等事项。
  
  三民族音乐之调查、搜集、研究、保存及推广等事项。
  
  四本中心之园区营运及各项设备之操作、维护与管理等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设三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公共服务、庶务、出纳、财产保管、法制、研考、资讯、文书、档案、机要、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处理业务。
  
  第 6 条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组长、研究员、秘书、技正、副研究员、专员、助理研究员、组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中心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中心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中心设民族音乐研究所,置所长,承主任之命处理所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中心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1 条
  
  本中心为应业务需要,得聘请学者、专家及资深艺术工作者为顾问,必要时得设各种谘询委员会。
  
  前项顾问及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12 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文建会核定之。
  
  第 13 条
  
  本规程适用至国立传统艺术中心组织条例生效日止。
  
  第 14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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