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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9
【法规编号】 43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第 1 条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奖励对客家事务有功人士,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客家事务专业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
  
  一对客家政策、制度、法规之研究推动,具有重大贡献者。
  
  二对客家文化之保存、创新及推动,具有重大贡献者。
  
  三对客家语言、客家民俗礼仪、客家技艺、宗教之研究及传承,具有重大贡献者。
  
  四对客家教育、客家人才培育,具有重大贡献者。
  
  五对客家传播媒体、文化团体与文化活动之推动,具有重大贡献者。
  
  六对促进族群和谐关系,具有重大贡献者。
  
  七对促进海内外客家事务合作及交流活动,具有重大贡献者。
  
  八对客家文化事业之开创及经营,具有重大贡献者。
  
  九对客家地区之住宅聚落、文化产业之发展,具有重大贡献者。
  
  一○对客家事务有其他重要功绩足资表扬者。
  
  第 3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特殊功绩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
  
  同一受奖人一年内不得颁给二次,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二种奖章。
  
  第 4 条
  
  本奖章之请颁作业如下:
  
  一公教人员请颁本奖章,由其服务机关、学校向本会推荐。
  
  二非公教人员或外国人,由与请奖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团体向本会推荐。
  
  三本会委员及各处、室基于业务职掌,主动提案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奖事实表,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第 5 条
  
  本奖章颁给时,应附发证书,载明受奖人之功绩事由。奖章及证书之式样、图说,依附表二、三之规定。
  
  第 6 条
  
  本奖章由本会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主任委员核定,并以公开仪式颁授。
  
  第 7 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员,得于身故后追颁之,由其直系亲属或配偶代表接受。
  
  第 8 条
  
  公务人员获颁本奖章者,应依规定由本会送请铨叙部审查登记,并知会其服务机关。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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