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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07-17
【实施时间】 1993-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3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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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文的教学。自治州藏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开设汉语文课;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也应根据需要开设藏语文课,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或者用藏语文教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广播、电视工作,逐步增加藏语节目和自办藏语节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邮电部门加强藏文的报刊、书信、电报、邮件的征订和投递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新华书店加强藏文教材、图书的征订和发行工作;各级图书馆和民族学校充实和增加藏文图书资料的储藏种类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翻译人才的培养,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坚持办好藏汉翻译专业班,培养藏汉文兼通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藏语文应着重于藏族语言文字的基础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和科学技术用语的科学研究,搜集、整理和研究藏文文物、古籍和其它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公布的本州藏语文科研成果和标准名词、名称等,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都应遵照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州内外藏语文工作者和工作部门的协作和学术交流,聘请外地专家学者来州任教讲学,选送藏语文专业人员到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修,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专业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藏语文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奖励和处罚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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