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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立法院卸任院长副院长礼遇办法


  第 1 条
  
  立法院为礼遇卸任院长、副院长,特订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卸任院长、副院长,指曾任院长、副院长之现任立法委员。
  
  第 2 条
  
  卸任院长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礼遇∶
  
  一、立法院办公室及其设备,但办公室必要时得以大型委员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
  
  二、交通工具及司机。
  
  三、随扈一名。
  
  前项所需司机,由立法院现职人员调充之,随扈函请内政部警政署调派。
  
  卸任副院长之礼遇,得依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卸任院长、副院长于再任其他公职,且享有前条同等或类似待遇时,或因案判刑确定者,不得享有前条礼遇。
  
  第 4 条
  
  本办法经院长核定,提报院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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