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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组织及运作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私立学校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会) 之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第 3 条
  
  本会设立基金共新台币三千万元整,其中逾半数金额由主管机关捐助,其余由各级私立学校及相关团体筹募成立。
  
  第 4 条
  
  本会基金之收入来源如下:
  
  一国内、外工商界、公私立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5 条
  
  本会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分配补助各级各类私立学校有助其校务发展之支出。
  
  二办理募款有关业务所需经费之支出。
  
  三其他与本会业务有关之支出。
  
  第 6 条
  
  本会设立基金,应于财团法人设立登记时,专户存储,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动用。
  
  第 7 条
  
  本会基金之管理使用,依下列方式为之:
  
  一存放金融机构。
  
  二购买公债及短期票券。
  
  三购置自用之不动产。
  
  四于安全可靠之原则下,经董事会同意,在基金总额二分之一额度内,转为有助增加本会财源之投资;其基金总额不含设立基金。
  
  前项第四款所称投资,其项目应与私立学校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相同。
  
  第 8 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捐款之收受、审核、分配。
  
  二捐款收支之查核。
  
  三个人或营利事业捐款予特定私立学校之核转。
  
  四募款资讯之搜集、募款知能之训练及募款活动之推广。
  
  五基金孳息之运用及管理。
  
  第 9 条
  
  本会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负责综理会务、主持董事会议,对外代表本会;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之:
  
  一机关代表四人至六人:教育部、财政部、行政院主计处代表各一人,直辖市、县 (市)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私立学校代表六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全国性之私立学校、团体推举之。
  
  三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机关遴选之。
  
  董事任期三年,由主管机关聘任之。期满得连任,以一次为限。其连任方式依前项规定办理;任期届满未改聘前,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聘董事就任时为止。
  
  第 10 条
  
  本会第一届董事聘定后三十日内,由教育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召集董事会成立会议,推选董事长。
  
  第一届董事会于成立后,应检同捐助章程及董事会成立会议纪录等有关资料,报请主管机关许可设立后,依法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
  
  第 11 条
  
  本会董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董事长之推选及解职。
  
  二执行长选聘及解聘之审议。
  
  三基金之筹措、管理及运用。
  
  四重要规章之审核。
  
  五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核。
  
  六本会不动产及基金之处分。
  
  七业务计划之拟订及其推行之监督。
  
  八捐款收受与分配之审议、运用及监督。
  
  九指定捐款予特定学校之核转、运用及监督。
  
  一○依法令所定其他有关董事会之职权。
  
  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重要事项之讨论,应于会议前十日,将议程通知各董事,并函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得派员列席。
  
  第 12 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总额过半数之同意,经主管机关许可后行之。第十款依法令所定有关董事会之职权属重要决议事项者,亦同。
  
  本会开会时,各董事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第 13 条
  
  本会置监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机关就学者、专家、政府相关机关人员及社会公正人士遴聘之,监察本会事务之执行,其职权如下:
  
  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价证券之稽核。
  
  二业务、财务状况及基金运用之监督。
  
  三预算及决算表册之查核。
  
  第 14 条
  
  本会董事、监察人均为无给职。但得支领出席费或交通费。
  
  第 15 条
  
  本会置执行长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聘任之。
  
  本会得分组承办董事会决议事项及本会相关业务。
  
  第 16 条
  
  本会董事、监察人在任期中因职务变更或因故出缺,其为政府机关指派者,由该机关另行改派人选补足原任期;其为私立学校代表、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者,依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产生后,由主管机关聘任补足任期。
  
  董事长出缺,依前项规定补任董事缺额后,再由董事互选董事长。
  
  新任董事长应就执行长人选重新提名后,依前条第一项规定聘任之。
  
  本会新旧任董事长、执行长,应按期办理交接。
  
  第 17 条
  
  本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本会业务计划及预算书表,应于年度开始二个月前送请董事会审核,并提经全体监察人审议通过后,于年度开始前,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本会会务报告、决算报告及财产清册,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送请董事会审核,并提经全体监察人审议通过后,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 18 条
  
  本会设立基金、不动产及财团法人成立后列入基金之捐赠,非经董事会审核决议通过及主管机关之许可,不得处分。
  
  第 19 条
  
  本会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2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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