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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改善官兵生活,安定军心,提倡储蓄俭仆风尚,提升战力,特设置军人储蓄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规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以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联合勤务总司令部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原本部军储作业准备金之净值。 二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三存款作业收入。 四本基金之孽息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及办理军人储蓄存款业务所需之各项支出。 二管理及总务支出。 三补助军人优惠储蓄存款利息差额。 四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 第 7 条 本基金管理机关为因应业务需要,得酌置作业人员若干人。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在基金额度内,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超过部分,应悉数解缴国库。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办理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