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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兼任。│ ├────┼─────────────┼──┼────────┤ │主任│荐任第八职等│1 ││ ├────┼─────────────┼──┼────────┤ │正工程司│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0││ ├────┼─────────────┼──┼────────┤ │副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13││ ├────┼─────────────┼──┼────────┤ │工程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20││ ││至第七职等│││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3 ││ ││至第七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2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1 ││ │员││││ ├─┬──┼─────────────┼──┼────────┤ │会│会计│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1 ││ │计│主任││││ │室├──┼─────────────┼──┼────────┤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1 ││ │││至第七职等│││ ├─┴──┴─────────────┼──┼────────┤ │合计│55││ ││(3) ││ ├──────────────────┴──┴────────┤ │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 12 条 各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局订定,报经济部水利处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