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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经济部水利处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水利处设北、中、南区水资源局 (以下简称各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文观测、资讯系统之研究发展运用、水资源计划拟定管考及规划、水资源工程设计等事项。 二工务处理、工程投标、合约、验收、工程进度考核、决算、灾害处理、估验请款、工程检验、品质管制、工程评鉴、劳工安全、卫生、环 境及生态保育监测、工程器材采购及储运等事项。 三各标的用水营运、操作及维护管理、水资源集水区保育管理事项。 四用地取得、财产管理经营、基金管理运用、各地区水资源分配、调度、协调、仲裁、水权登记管理、国家赔偿、各项既有设施之维护、检 查等事项。 第 3 条 各局设七课至九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各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5 条 各局置局长一人,承经济部水利处处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秘书、课长、正工程司、专员、副工程司、工程员、课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 7 条 各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各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课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各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课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各局得依实际需要于所辖区域,设置水库 (堰坝) 管理中心,掌理水库运转、防洪、维护环保、观光等业务。 前项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余人员由本局调派之。 第 11 条 各局得因业务需要,以任务编组设站、队、所等单位;所需人员由本局调兼之。 第 12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3 条 各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局订定,报经济部水利处备查。 第 14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