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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专员│荐任第七职等至│二│二││ │││第八职等││││ │├───┼───────┼──┼──┼──────────┤ ││科员│委任第五职等或│六│六││ │││荐任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合计│三二│三二││ ││五 (│四 (││ ││二○│二○││ ││) │) ││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编制表各职称,在未达合理员额总数前,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处长出缺得不受此限。 第 10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视察、专员、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经济部水利处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 │处长│简任第十三职等│1 ││ ├────┼─────────────┼──┼────────┤ │副处长│简任第十一职等│3 ││ ├────┼─────────────┼──┼────────┤ │总工程司│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1 ││ ├────┼─────────────┼──┼────────┤ │主任秘书│简任第十职等│1 ││ ├────┼─────────────┼──┼────────┤ │专门委员│简任第十职等│3 ││ ├────┼─────────────┼──┼────────┤ │副总工程│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3 ││ │司││││ ├────┼─────────────┼──┼────────┤ │组长│荐任第九职等│2 │一其中六人由正│ │││(6) │工程司兼任。│ ││││二土地、材料组│ ││││组长专任;综│ ││││计、水源、河│ ││││川、工务、农│ ││││水、水政组组│ ││││长兼任。│ ├────┼─────────────┼──┼────────┤ │主任│荐任第九职等│1 │秘书室、资讯室;│ │││(1) │资讯室主任由正工│ ││││程司兼任。│ ├────┼─────────────┼──┼────────┤ │秘书│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4 ││ ├────┼─────────────┼──┼────────┤ │正工程司│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46│内十一人得列简任│ ││││第十职等。│ ├────┼─────────────┼──┼────────┤ │专员│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5 ││ ├────┼─────────────┼──┼────────┤ │课长│荐任第八职等│11│内二十人由正工程│ │││(20)│司兼任。│ ├────┼─────────────┼──┼────────┤ │副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60││ ├────┼─────────────┼──┼────────┤ │工程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77││ ││至第七职等│││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37││ ││至第七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13││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7 ││ ├─┬──┼─────────────┼──┼────────┤ │人│主任│荐任第九职等│1 ││ │事├──┼─────────────┼──┼────────┤ │室│专员│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