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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2
【法规编号】 43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法


  第 1 条
  
  交通部为统一管理全国公路运输、工程及其有关业务,设公路总局。
  
  第 2 条
  
  公路总局置左列各处:
  
  一总务处。
  
  二工务处。
  
  三监理处。
  
  四运务处。
  
  五材料处。
  
  六财务处。
  
  第 3 条
  
  总务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收发、分配、编拟、保管文件事项。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本局及所属机关之人事事项。
  
  四关于财产物品之登记、保管事项。
  
  五关于员工之福利事项。
  
  六关于庶务及不属其他各处事项。
  
  第 4 条
  
  工务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路设计、建筑事项。
  
  二关于公路保养、修理事项。
  
  三关于公路、轮渡事项。
  
  四关于公路器材之支配事项。
  
  五关于其他公路工程事项。
  
  第 5 条
  
  监理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车辆牌照、路线执照,驾驶人、技工之登记、给照事项。
  
  二关于运量观测,行车安全事项。
  
  三关于公路运输机构之监督事项。
  
  四其他关于公路监理事项。
  
  第 6 条
  
  运务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路车辆调度、修理事项。
  
  二关于行车考核、训练事项。
  
  三关于物资储藏、接转事项。
  
  四关于公路通讯设备事项。
  
  第 7 条
  
  材料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路运输工程工具、材料之配制、储备事项。
  
  二关于仓库之设备事项。
  
  三关于燃料之化炼事项。
  
  四关于材料之采购事项。
  
  五其他关于公路器材事项。
  
  第 8 条
  
  财务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经费之支配、调剂事项。
  
  二关于款项之收支、保管事项。
  
  三关于财产契据之登记、保管事项。
  
  四其他关于财物事项。
  
  第 9 条
  
  公路总局设局长一人,简任,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本局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二人简任,辅助局长处理事务。
  
  第 10 条
  
  公路总局设秘书九人,其中四人简任;余荐任,办理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11 条
  
  公路总局设处长六人,简任;分掌各处事务;副处长六人荐任或简任,辅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 12 条
  
  公路总局设警稽主任一人,简任;掌理公路之保护、警卫及检验、稽查之联系事项。
  
  第 13 条
  
  公路总局设医务主任一人,聘任;掌理关于公路医务、卫生及旅客之临时救护事项。
  
  第 14 条
  
  公路总局设科长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荐任;科员一百六十人至二百一十人,办事员五十人至七十人,均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项。
  
  第 15 条
  
  公路总局设技正十人至十二人,其中八人简任,余荐任;主任督察工程司一人,简任;督察工程司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简任,余荐任;技士十八人至二十人,荐任;技佐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 16 条
  
  公路总局因业务及技术上之需要,得聘用专门人员二十人至三十人,视察十五人至二十人。
  
  第 17 条
  
  公路总局就业务之需要,于全国公路线得设公路管理局,于兴筑新路工程时,得设公路工程局。
  
  第 18 条
  
  公路总局设会计处长一人,承主计长之命,并受局长、副局长之指挥,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会计处需用佐理人员,由公路总局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科长、科员、办事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 19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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