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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15
【法规编号】 43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各省市警察学校组织通则


  第 1 条
  
  本通则依警察教育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各省 (市) 设警察学校 (以下简称警察学校) ,隶属省 (市) 警政主管机关,必要时得由若干省 (市) 联合设立地区性警察学校,隶属内政部警政署,办理初级警察教育。
  
  第 3 条
  
  警察学校学生 (员) 在一千人以上,并设专科警员班,为甲种编制;学生(员) 在五百人以上未满一千人者,为乙种编制;未满五百人者,为丙种编制。
  
  第 4 条
  
  警察学校设各组、室、馆,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教务组:有关教务事项。
  
  二训导组:有关训导及毕业生 (员) 辅导事项。
  
  三总务组:有关总务事项。
  
  四科学实验室:有关警察各种科学实验、研究及鉴定事项。
  
  五图书馆:有关图书管理事项。
  
  甲种编制警察学校各组、室、馆得分股办事。
  
  第 5 条
  
  警察学校置校长一人,警监,综理校务;教育长一人,警监或警正,承校长之命,襄理校务。
  
  第 6 条
  
  警察学校置教官、警正或警佐;教师,聘任。
  
  前项教师聘任资格,由内政部会同教育部定之。
  
  第 7 条
  
  警察学校置主任秘书、组长、主任、警正或荐任;秘书,警正或警佐;编审、技正,荐任;股长,警佐或警正;组员、警佐或委任,其中五分之一得为警正或荐任;技士,委任,其中五分之一得为荐任;技佐办事员,委任;并得雇用雇员。
  
  警察学校置医师,荐任或委任,其中一人为医务主任;药师或药剂生、护士,委任,药师得为荐任。
  
  第 8 条
  
  警察学校设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员;人事室置主任,荐任,人事管理员,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警察学校设会计室或置会计员;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荐任,会计员,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警察学校实施军事训练及生活管理,设学生 (员) 总 (大) 队,置总 (大) 队长,警正;副总队长、大队长,警正或警佐;副大队长、中队长、训导,警佐或警正;区队长、教育班长,警佐;事务员,委任。
  
  警察学校得设警卫队,置队长、副队长、队员,警佐。
  
  警察学校得设警察乐队,置队长、副队长、小队长、队员,委任或雇用。
  
  第 11 条
  
  第三条 编制种类及第五条至第十条之职称、官 (职) 等员额,依附表之规定。
  
  各警察学校适用前项编制之种类及员额配置,由省 (市) 政府或内政部警政署拟订,层报行政院核定之。
  
  第 12 条
  
  警察学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设各种警察学术研究委员会,所需人员就编制员额内调充之。
  
  第 13 条
  
  警察学校办事细则,由学校拟定,报请所属警政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14 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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