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烟草专卖局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也是烟草专卖法的执法主体。但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执法中遇到很多本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没有明显的执法标志,自身防卫能力差,经常发生违法者围攻、侮辱甚至伤害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事件;同时执法手段单一,发生许多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查处,违法分子气焰嚣张,这些都严重地妨碍烟草专卖法的执行落实。为了把我区“两烟”生产搞上去,使之真正成为我区经济建设的支柱,请各级公、检、法部门要积极支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烟草部门要主动与各执法机关联系,共同搞好专卖管理工作。 十、按烟草专卖法规定,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一律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处理。 十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公安部门的流动检查队,检查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并依法行使处罚权。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胸章和出示《国家烟草专卖检查证》。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