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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市镇开发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积极开发新市镇,以促进区域均衡及都市健全发展,诱导人口及产业活动之合理分布,改善国民居住及生活环境,特依新市镇开发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设置新市镇开发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营建建设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并以本部营建署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开发新市镇之收入。
  
  三土地、住宅、工商业及其他都市服务设施租金收入。
  
  四融资利息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价购办理新市镇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补偿价款支出。
  
  二兴建住宅、商业、工业及其他都市服务设施等支出。
  
  三拨贷受委讬之开发机构、开发公司,办理新市镇内土地征收及地上物拆迁补偿。
  
  四拨贷受委讬之开发机构、开发公司,办理新市镇工程规划设计、开发及兴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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