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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0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药害救济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使正当使用合法药物而受害者,获得及时救济,特依药害救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设置药害救济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第二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健康照护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卫生署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药物制造业者及输入业者缴纳之征收金。
  
  二滞纳金。
  
  三代位求偿之所得。
  
  四捐赠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药害救济金之给付。
  
  二委讬或补助其他机关 (构) 或团体办理药害救济有关事项之支出。
  
  三委讬或补助药害及药物副作用防制事项之支出。
  
  四减少药害及药物副作用之奖励、研究及策略研订事项之支出。
  
  五涉及药害及药物副作用之国际合作相关事项之支出。
  
  六执行药害救济调查及审议相关费用事项之支出。
  
  七管理及总务支出。
  
  八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健康照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之。
  
  第 7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1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2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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