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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01
【法规编号】 43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国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内政部依中央国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二条规定,设中央国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由下列机关指派代表组成之:
  
  一内政部。
  
  二财政部。
  
  三行政院主计处。
  
  四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前项各机关除内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余指派代表一人参加。
  
  第 3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中央国民住宅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4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内政部部长就第二条之代表中指派之。
  
  第 5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内政部有关业务人员调兼,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处理日常事务。
  
  第 6 条
  
  本会置干事二人至五人,由内政部有关业务人员调兼。
  
  第 7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8 条
  
  本会得推派委员或调派业务有关人员,就本基金运用情形作实地调查,并提会报告。
  
  第 9 条
  
  本会之委员及调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视实际情形,酌支交通费或研究费。
  
  第 10 条
  
  本会所需之经费,于本基金项下编列管理费支应。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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